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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
(1)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与诉讼;(2)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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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这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停止执行的情况(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遭遇了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重病、工伤、交通事故等情况)发生,不能参加诉讼的,应当中止诉讼。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的诉讼,诉讼中止的情形是不同的,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包括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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