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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议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股东大会召集通知是指召集股东会的信息何时及如何到达那些应收送达的股东,以便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召集的通知是股东会召集制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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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在中国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投资者若购得数百股,日后上市,涨至数十元,可发一笔小财,若购得数千股,可发一笔大财,若是资金实力雄厚,购得数万股,数十万股,日后上市,利润便是数以百万计了。这便是中国股市的第一桶金。现在中国新推出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就是购买原始股的平台。
1、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2、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关于上市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中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10月26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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