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保障是怎样的?

2021-05-30
农村社会自古就是土地、人口、社会习惯、人文、治理等要素的有机组合,历朝历代,乡村社会的治理都有其规则和秩序。在封建年代,农村宗族势力对乡村社会治理具有重大影响,族长或声望较高者对于邻里纠纷、村界保护都有着相当的话语权。民国时期,随着社会治理逐渐引进西方经验,各地逐渐建立了乡公所、村公所,一定程度上使上千年属于私域的乡村社会纳入公共治理范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农村先后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广大农村由“村”而“队”,由“队”而“社”,军事化、统一化、公共化趋势更加显著。但是,农村社会中的公共意志的表达遇到了不少障碍,出现了“大队书记”决策现象,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农民集体意志和公共意志的表达。改革开放后,我国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构了村民委员会,但是,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意志到底能够发挥到什么程度仍值得探讨。农民宅基地在某些情形下的确需要“集体”进行交涉和谈判,如何进行尚有不少难题,期待未来能有好的结果。总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虽已确立为“用益物权”,但是,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维护绝非简便之题,对于农民宅基地,既不可说不能流转,亦不可说自由流转。“一刀切”曾害苦了中国社会,目前仍存在这样的现象。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尊重历史、反映现实才是厘清农民宅基地“流转”的症结所在。“因地制宜”乃中国成语,需要在中国城市化、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按照真正法治的思维,按照人类理性的选择中重新解读这一汉语语境,创制适应时代发展的农民宅基地法律制度。

相关法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