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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院判决书中仍需履行付款义务

2024-12-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一方拒绝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若被告未自觉履行其应承担的法院裁判文书中标明之义务,原告可视情况选择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环节需原告提交申请报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已裁决之判决书,此外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执行费用以示配合司法程序的开展。待所递交申请得到法院受理后,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手段以保障原告权利得以实现。如果被告具备可供执行的资产,法院将会采取查封、拍卖等权威性手段予以强制执行。反之,如果被告未能提供有效的受偿资源,则法院将可能予以暂时中止执行程序,直至被告重新具备执行能力时方能继续执行。针对个别抗拒履行法院判决书义务的被告,法院有权对其实施短期人身扣留或罚款等强制措施。如果被告行为确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原告有权向公安部门如实举报,以期追究被告相应的刑事责任。总之,当遭遇被告未履行法律判决之情形时,原告可优先考虑通过申请强制执行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途径依法切实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亦应对自身权益保障有所高度重视,努力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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