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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房子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子有一方在婚后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用于家庭居住的,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就看有没有你们双方名字了,如果有房子安正常是均分的,财产婚后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以你们共同还的贷款的钱如果房子没有钱是可以要回来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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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进行离婚时,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那么,用婚前的财产在婚后进行房屋的购买,离婚后房到底算谁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面的案例。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属私有财产,归一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办赠与公证可认定为子女财产,否则视为赠与夫妻两人。 离婚4年,吴明发现前妻李芳经营着一家自己并不知道的店铺,而该店铺是两人存在婚姻关系时购买的。离婚时为何不分割?吴明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1年,吴明与妻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协议,将婚后房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两人都开始了新生活,而让吴明没有想到的是,朋友告诉他,李芳在沙湾县开了一家小店,并已经营多年。 为何这件事一直没听前妻提起?吴明带着疑问,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该店铺早在2008年即两人结婚第3年,就被李芳购买。 想到自己离婚时已将原本的婚房分割给对方,自己却像个“傻子”连对方有个店铺都不知道,吴明找到李芳,要求对该店铺进行分割,被李芳拒绝。 多次沟通无果,吴明认为李芳不但欺骗了自己还违反了相关法律,今年8月,吴明将其告上法庭。9月21日,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吴明认为,该店铺系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理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可李芳故意隐瞒致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对该店铺进行分割。 “店铺并非共同财产。”李芳在法庭上辩称,店铺虽然是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该房产是她2005年将婚前购买的位于乌市水磨沟区温泉花园小区房产,以12万元出售后,在2008年购买的,故该房产是她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吴明无权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经庭审核实,该店铺系李芳用婚前购买的水区温泉花园小区房产出售后所得款项而购置,属于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 法院最终驳回了吴明的诉讼请求。 离婚后房产分割的7种情况 1、夫妻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不论房产证上有无名字,均为共同财产,由得房方付给未得房方房屋价值的一半。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 房屋是婚前财产,离婚后仍然归产权方所有,另一方无权分割。 3、一方婚前贷款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婚后房屋增值+共同还贷的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付了部分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 将财产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参照上一案。 5、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属私有财产,归一方所有。 婚后:父母为已婚子女买房,办赠与公证可认定为子女财产,否则视为赠与夫妻两人。 6、夫妻共同出资买房写在子女名下。 该房与夫妻均无关,不能分割。 7、房产证上有第三个人的名字。 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法院对共有部分房屋进行分割。
网民我现在和对象是同居关系,准备十月份登记,09年底对方父母出资14万给我们付了房子首付,剩余8万是贷款。到现在一直是我俩每月付贷款,办房产证时写我对象一个人的名字,我有房产权吗?登记时需要做财产公证吗? 律师解答: 闫卓云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是以结婚登记为起点。因此,如果以对方一人的名字办房产证,可能会被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所以最好进行财产公证,确定双方的共有关系及份额。 曲延兴律师: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没有约定,应属于你对象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想让房屋成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好写个协议,将房屋产权进行约定,当然能作公证更好。 张日军律师:可以按照出资比例确定该房屋共有产权。房产证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可以写二人的名字。是否公证,完全取决于你们自愿。可能房管局办房产证时需要公证材料。
应分情况判断。 第一,婚前男方按揭买房,以男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仍由男方以个人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第二,婚前男方按揭买房,以男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甲方给予女方补偿。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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