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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公积金贷款流程

2021-06-29
1、首先去公积金中心咨询,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未婚或离异的应出具证明),持卖方的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购房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贷款资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 (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 3、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市资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4、交易过户: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5、签订合同: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中心,由市资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6、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7、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8、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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