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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流程:一、初审贷款资格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房屋价格、房屋竣工年限初步计算可贷额度和年限,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二、测绘评估 (1)买方持身份证复印件、所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到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1~9号窗口对交易的二手房进行上市资格审查、测绘。 (2)买卖双方到指定房屋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如实提供信息。2、银行应及时接受和审查信息齐全的贷款申请,并及时提交公积金中心。3、公积金中心负责贷款审批,并及时通知银行审批结果。4、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中心的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5、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到住房所在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工资中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首先去公积金中心咨询,领取申请表。由房屋买卖双方及其配偶(未婚或离异的应出具证明),持卖方的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原件,以及户口薄、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到市资金中心进行预登记,领取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购房者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以下贷款资料: (1)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公积金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及经济收入证明; (3)所购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4)买卖双方签定的《存量房购房合同》; (5)原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6)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职工应提供单身证明)。 3、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市资金中心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审批确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4、交易过户:房屋买卖双方到房产局及土地局办理“两证”交易过户手续。 5、签订合同:借款人持已办理交易过户的“两证”及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市资金中心,由市资金中心出具贷款承诺书到指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贷款文件,卖方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专户。 6、办理抵押:借款人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房屋登记并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7、发放贷款:贷款手续全部办妥后,由市资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转到卖房方已开立的存款专户内。 8、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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