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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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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起诉: 1、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股东作为明确的被告; 3、有起诉状; 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公司股东会依照合法的程序而做出对股东除名的决议的,该决议合法有效,被除名的股东不再享有股东资格。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则该决议有效。另外,如果因股东的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该股东进行除名。公司章程里可以规定关于股东出名的问题,只要该规定不违背强行法的规定。
公司法股东大会决议效力:(1)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况:1、非法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例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大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购公司新资本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修改需要2/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无效.非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入为公司股息。《中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入、参与重大决策、依法选择经理的权利。具体来说,资产收入是指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按实收出资比例分配的公司股息。股息利润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公司经营资产、归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以补贴、医疗补贴或者实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无权处置股权。股东大会决议转让股东股权。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滥用大多数资本决策原则。股东大部分资本决定为原则,但大多数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大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侵犯少数股东、公司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决议为滥用多数资本决议。判断决议是否滥用多数资本决定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和因决议效力而保障的多数股东的利益。滥用多数资本决定的决议,违反禁止滥用权利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强制法规定的,视为无效.超越股东大会的权力。一旦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被划分,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干涉其他机构行使权力。因此,股东大会超越其权力的,该决议无效。例如,股东大会决议首先向股东预设禁止竞业的义务,然后将违反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是违法的。受该决议侵犯的小股东有权声称该决议的内容无效,不受该决议的限制。(2)涉及公司自治的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视为无效。1、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管理范畴的事项,如果议案经1/通过上述表决权的股东,应当认定有效.不涉及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事务,视为有效.涉及公司人格存在的,视为有效。按照企业维护的原则,企业成立后应尽可能维持其存在。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延长经营期限。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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