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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建筑工程索赔的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查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5、《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程索赔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与合同相比,事件引起承包商工程项目成本的追加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第二,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第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公司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格证明书,在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工程企业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建筑建筑工程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即承包方有权索赔,但也应遵守相应的义务。
根据规定国际工程合同索赔程序: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并送业主一份副本,声明将对此索赔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赔偿愿望和要求。如果走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与此同时,从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承包商就应作好现场条件和施工情况的同期记录,最后提交索赔报告。承包商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是在工程师可能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商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算出索赔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第一间隔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在该项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谁资料和累积索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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