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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产权归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 1、套房产是否有产权证; 2、有当时对于集资款能够占有产权比例的问题。单位集资建房办理产权证要提供...
1.集资建房发生质量问题,可以向承建单位追索,不过业主没有这个资格,只有单位(委托人)才有资格依据相关合同向承建人主张赔偿问题。 2.就你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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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产权归谁首先: 1、套房产是否有产权证; 2、有当时对于集资款能够占有产权比例的问题。单位集资建房办理产权证要提供的材料:房地产登记一般分为五个程序,即登记收件、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收费发证。 (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幅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化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4)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一)生产经营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改制、合并、分立方案,出售、租赁、破产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二)职工分流及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担保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等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五)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六)进入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018年公司筹资建设政策具体如下:一、根据《经济适用住宅管理办法》和《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筹资合作建设的通知》,国家允许有特殊情况的公司和公司筹资建设住宅。这样的房地产可以制作生育票,但不能制作土地证明书。二,集资建房与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不同的概念。集资土地上建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很多城市郊区,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除了配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这些房子通常被称为小产权房。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资产家由公司员工共同出资建设,住宅整体所有权掌握在公司手中,由于资产建设政策本身的特殊性和地方规章条例的限制,员工获得所有权一般经过一段过渡期,有些员工在获得住宅生产票之前只享有住宅使用权。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单位集资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屋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房。集资房对外买卖合同的主体双方必须是政府与第三方,而对于已经取得集资房的本单位职工是否有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并未有明文规定。集资房单位职工出于各种目的将未取得产权的集资房上市流转后,与受让方签订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约定由转让人在取得房屋产权后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等义务。但是,由于取得住宅所有权时间的不确定性和随之而来的住宅价格急剧上涨,出售住宅时的价格和取得所有权时的住宅价值差距过大,资产家的卖方后悔,由于各种原因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受让人退房,或者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理由是没有相应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房地产部门禁止转让,没有办理相应的原产权转让登记手续,没有制定限制政策的公司同意,或者没有征求资产家的共有权者擅自转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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