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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受贿罪不退赃的,并处罚金,在规...
在中国并没有终身监禁这个刑罚,但是对于重大贪污受贿罪的犯罪分子,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需要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能减刑,终身监禁只适用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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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9终身监禁规定中,明确对于贪污犯罪判处死缓的,等缓刑结束后可以执行终身监禁,对于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得申请减刑假释等,会一直被关押在监狱。这种刑罚对于贪污犯罪来说,是一种极大震慑,比无期徒刑的震慑力强的多。
最新《刑法》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是明确的规定了终身监禁,只能够适用严重贪污受贿类型,而且是被判处死期缓刑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人民法院就会根据犯罪的情节严重程度来适当的适用终身监禁。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是对于犯特别严重贪污受贿、判死缓的罪犯,法院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5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刑法九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了明确。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也就是说,之前已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特别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将根据原法律的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减刑或假释。 但是,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11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即如果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原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原判处死缓足以罚当其罪的,适用原法律规定。 终身监禁包括的多种类型: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身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身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终身监禁具有较长时间隔离罪犯的功能,可以更好保护社会。但长期监禁给罪犯精神、肉体都带来较大损害,不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在西方国家关于终身监禁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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