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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4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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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后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未清算是不能完成注销程序的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公司未经清算直接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股东因上述违法行为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期间负责清算事务执行的法定机构。公司一旦进入清算程序,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即应退任而由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公司被吊销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情况下,清算责任主体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应当视为对债权人的财产损失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或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者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清算主体有未尽清算责任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责任主体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清算主体应与公司法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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