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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并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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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张先生:1998年5月,我公司与一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对方提供货物,对方在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某建材公司收到铝材后一直未付货款26万元。2000年11月,该建材公司由于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法院于2001年5月7日向有关债权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债权。我公司于2001年5月11日接到了通知书,但由于当时事情多,将此事耽搁下来。2001年7月30日,我公司派人到法院申报债权,却被告知为时已晚。请问,我们的债权就没法实现了吗答:很遗憾,你公司的债权确实无法实现了。原因是你公司未能按照《》的规定,按期申报债权,因此被视为主动放弃债权。《企业破产法》第9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你公司未在接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申报债权,因此已无法再实现债权了。公司职工违法责任由谁承担读者毛先生:我是一家经营保健品公司的经理。我公司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业务员按照销售额提留5%作为其工资及经营费用等,他们的违法经营责任自负。但业务员李某为扩大销售业务,以公司名义邀请一疗养所负责人一家旅游,所花的1600多元都由李自己支付。最近,工商局认为公司实施了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案查处。请问:我公司要承担责任吗答:李某是依照其与公司所订立的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并以公司名义实施了这一活动,其作为业务员职责所覆盖的范围即是公司的当然授权行为,故李某为推销保健品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均视为是代表公司进行的,属于执行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你公司承担。
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即便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债权人还应承担因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相关费用。 如债务人进入破产和解程序,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计划执行期内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要求偿债的权利。 但债权人并未丧失其要求偿债的实体权利,其仍有权在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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