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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4、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5、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1、强化法官的公信力 调解制度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在调解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将自身权力自愿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条件是法官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使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把自身权利托付给其调处.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或部分少数民族村寨,仍然存在着由部族首领或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调处民间纠纷的情况,这种习俗与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中具有对法官公信力的要求在道理上是一致的.公信力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人格等一律平等,不能对任何一方带有感情色彩.我国传统上是个人情社会,密密交织的人情网影响着司法审判工作,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这也是长期以来“人情案”、“关系案”困扰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因. 2、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 所谓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是指法官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这一步骤是取得调解成功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虽已初具规模但还有待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法律观念整体上讲比较陈旧,这些都说明我们离法治社会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许多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甚至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利、应诉技巧一无所知,这些给诉讼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正如裁判在体育比赛之前要向运动员说明比赛规则一样,法官同样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程序等的义务和责任.对于虽不懂法律知识,但经济条件较好的当事人,可以鼓励他们委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诉讼代理人,使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实践表明,在诉讼调解中,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够使他们把握庭审节奏,掌握一些诉讼技巧,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纷止争.相反地,试图利用当事人对法律无知,采取强制调解、以判压调手段,往往会激怒当事人,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使诉讼调解陷入僵局,造成久调不决,甚至形成矛盾激化的后果,增加社会稳定的隐患. 3、适时适度冷处理 “饿死不作贼,气死莫为讼”,这是封建社会人民群众对打官司的心理的真实写照.长期以来,在许多百姓眼中,打官司、进法院,就是“惊官动府”,是撕破脸皮的事,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当事人怀着这样心态参加诉讼,往往情绪非常对立,这一点表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对于情绪过激的当事人,法官要有足够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耐心.所谓足够清醒的头脑,就是要时刻想着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化解分歧,解决纠纷,要时刻保持着睿智的冷静和理性的镇定.所谓足够的耐心,是指法官要具有听得进,忍得住的胸怀,要具有“润物细无声”的细致,在倾听当事人诉说的过程中进行劝说,在劝说的过程中引导.对于易于激动的当事人,不妨试着采取“拖”的方式.这里的“拖”,并不是“推拖”的同义语,而是寓调于拖,寓劝于拖.实践证明,冷处理是对待情绪激动的当事人的十分有效的办法.当然“拖”是有限度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理智起来.在“拖”的过程中可以同时使当事人了解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后果,调动当事人依靠,解决纠纷的积极性,直至最后化解矛盾. 4、寻找调解突破口 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一段曲折的经历.案件不同,当事人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法官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寻找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作为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子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5、必须坚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公正的法官才能不言自威,才能从容主持审判.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才能拥有既判力和约束力,才能被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新时期的法官不但要具备深厚的法学修养、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同时还要具备高尚的人品和职业道德.尤其是后者,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显得更为重要.当前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挣钱、发财再也不是让中国人感到羞涩的字眼,社会观念发生着巨大变化.法官队伍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他们既要承受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又要摆脱层层人情关系网的束缚.如何奉公执法、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处理好身边的各种关系是每个法官不容回避的严峻课题.古人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归根结蒂,司法公正是法院裁判的生命力所在,法官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定纷止争,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才能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很常见的,行政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解决的,方便快捷,对于诉讼双方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当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调解解决是首选,但是不是必须的,实在解决不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如果解决民事诉讼的途径和方法还有疑问,可以进一步咨询在线律师。
一般民事纠纷,现在都进行调解。不仅起诉前调解,起诉后开庭前调解,开庭后还可以调解。即使到执行阶段,也能进行执行和解。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还可以调解。简单说,调解贯穿民事纠纷的始终。诉讼中间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调解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经法院依法确认,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5、社会化调解。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庭后调解。庭后调解是指庭审结束后,判决下发前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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