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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
人民法院执行不作为的规定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作为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在半年后提前上一级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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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期限确实是六个月,自立案之日起算。就仲裁的案子的执行来说,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的审查权,一是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裁决书是否合法,二是被执行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你提供的这种情况,看来人民法院并不是因为审查后认为你的裁决书不合法而不执行,也不存在被执行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不予执行的问题。最大的可能就是你猜想的那样:可能是因为被执行人与法院关系比较好而通过不正当手段而促使法院没有立即执行。因此,你可以向该院的上级法院反映这个情况,如果从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了六个月,你可以直接去上级法院立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如果你认为法院受到执行申请不作为,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尤其是其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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