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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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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以下亮点:一、“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受严限。现行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新刑诉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第八十三条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新刑诉法删除了现行刑诉法关于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的规定,严格限制拘留后不通知家属的范围,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之后应立即通知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现行刑诉法第四十三条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新刑诉法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纠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排除证据。证据制度在保证案件质量和正确定罪量刑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本修订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和不得强迫自我证明的犯罪,是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亮点之二。第三,适当延长一审案件的审判限额。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一审案件的审判限额为一个月,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法律特殊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限额为20天。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可以在受理后第一级人民事诉讼后第一百五十四个月内审理。对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法官在处理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只有法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阅卷。适当延长一审案件的审判限制,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确保案件质量,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亮点3。第四,明确二审的范围。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上诉案件。经标记后,合议庭审讯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事实清楚的,不得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议案件进行审理。第五,亮点五:增加四个新的刑事诉讼法,即第五个特殊程序,对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政策、原则和有关程序作出特殊规定。此外,还建立了特殊规定。
1、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2、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3、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草案第二十四条)2、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一是,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二是,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3、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一是,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二是,赋予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权。三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样规定,不违反刑事诉讼的公正审判和程序参与原则,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司法准则的要求。4、根据司法实践情况和需求,增加对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中止审理和被告人死亡案件可以缺席审判的规定。
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典第78条的规定,减刑可分为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两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对于犯罪分子减刑,应该具有以下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此外,刑法还规定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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