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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
1、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录像时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是双方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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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录像时双方当事人的谈话没有受到限制,是双方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则会被排除使用。 2、录音录像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 3、该录音录像证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录像虽然也是可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在制作录音录像证据的时候,也要注意应保留原始载体。在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提出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法院一般会要求将录音录像的内容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录音证据所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表现在其未被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改动,具有原始性和连贯性。 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4、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会涉及到录音资料证明效力的认定。视听资料是内地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等,而录音资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
私自录音成为有效证据,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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