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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工伤认定调查时,可以委托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组织进行,也可以吸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用人单位、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截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不良信誉予以记录,纳入企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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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有义务配合提供相应材料和参加再次鉴定。拒不配合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被鉴定人两次未能到场参加再次鉴定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退回再次鉴定申请材料,不再受理。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协议医疗机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辅助器具安装配置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骗取支付的费用,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按不良信誉予以记录,纳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由经办机构解除相应的服务协议,5年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用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二)编造住院、康复、配置情况,制作虚假病历、档案的;(三)将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或者诊疗、康复服务、配置项目纳入基金结算的;(四)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范本地区的保险经办服务标准、规程、稽查制度和工伤保险数据库,组织对经办机构开展年度监督抽查和内部审计,防止挤占、挪用基金和违反规定支付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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