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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工伤认定调查时,可以委托具有社会公信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组织进行,也可以吸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用人单位、工会组织、...
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应当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提取比例不超过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统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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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应当按照经办机构的规定定期提供相关证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享有下列调查权限:(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了解情况;(二)查阅与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对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情况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四)获取有关机关和单位履行职责形成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工伤认定调查的证据种类和获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当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含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统称工伤医疗目录)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具、提供工伤医疗目录外的药品、诊疗和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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