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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依据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职工伤残等级发生变...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费率政策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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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下列材料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一)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二)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四)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五)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委托代为申请的授权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六)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并及时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确认事项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确认,提出结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有关知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保守秘密。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确认事项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确认,提出结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有关知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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