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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应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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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罪犯减刑从严 《规定》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即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作了从严的规定。 从实体上解决“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如司法解释中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此外,《规定》明确死缓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得少于十五年。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当刑事案件经过二审审判,没有依法得到一个公正的判决时,当事人应该如何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来洗刷冤屈呢首先,只有这几类案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次,只有这两类人可以进行申诉:第一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律师,第二类,是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最后,申诉需要准备好相应的申诉状、裁判文书以及证据材料,毕竟口说无凭,凡事都要讲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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