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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1)强制传唤。是指国家安全机关经依法传唤有违反国家安全法行为的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对拒绝到案的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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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 (1)强制传唤。该措施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传唤有违反国家安全法行为的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对拒绝到案的人员可以强制其到案的一种措施。 (2)查封、扣押、冻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结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被严格限定在了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而且特别强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性规定才可以实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然具有查封、扣押实施权的资格。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直接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程序上必须更加严格和规范。除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财物保管、处置和解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主体比较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还有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机构、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都具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城市管理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城市管理享有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职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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