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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伤残待遇,是还须本人到社保局签字的。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就业补...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后30天内向社保局申请认定工伤;如单位没有申请,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在一年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待遇时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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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应当根据鉴定结果来具体确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以下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3、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工伤保险基金应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7、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或者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8、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员工或其近亲可以持有工作认定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书面申请工作保险待遇:(1)使用者依法取消营业执照或取消登记,申请的;(2)使用者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3)依法仲裁,诉讼后仍无法获得工作保险待遇,法院发行中止执行文件的;(4)员工认为使用者不支付的其他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只限于医疗费。二是使用者不支付工作上的保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法》第38条列举的9项费用,即治疗工作上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统一地区以外的交通住宿费、设置障碍补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生活无法自立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障碍补助金和一至四级障碍员工每月领取的障碍补助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者死亡的遗属领取的葬礼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劳动力补助金、劳动力补助金、劳动力补助金社保经办单位从工伤保险基金先缴后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向用人单位索赔。
1、工伤工伤认定证书或通知书、工伤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工伤救助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出院总结;3、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生存证明;4、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供养人无生活来源证明;5、民政部门证明孤寡老人或孤儿;6、养子女收养证书;7、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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