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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表现形式暨识别要点: 1、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2、以中奖为名,要求“中奖者”事先支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等。 3、声明签订合同主体与盖章内容显示主体不一致。 4、印章内容显示不合法。 5、要求提前支付验资费、保险费等各类名目费用。 6、以不答应就报警、发送《法院诉讼告知函》等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支付钱款。 7、网络刷单,以完成一定任务(继续刷单支付款项)才能返还书单款为由,要求继续支付款项。 8、冒充公安等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身份,以“让提供身份信息给她们录口供,说还要冻结所有银行卡”等话素,一步步诱导以获取银行账户号、密码等资金存储信息。
1、盗用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网上支付的账户是客户进行电子商务消费的金融工具,目前保护客户网上支付账户的安全措施,一般是设置账户密码,或者使用私钥加密和信息认证等手段,但,但是这些安全保密措施可能会被别人破解,导致客户账户资金被盗。2、伪造和使用网上支付账户的犯罪。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结算机构必须确认在线支付账户是否有效,是否有足够的电子资金支付交易?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根据结算机构的判断,向商户发送交易能否进行的信息。如果行为人使用计算机技术方法等手段,非法修改结算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相关数据,非法虚设网上支付帐户,就能够达到欺骗结算机构检查,骗取财物的目的,使金融机构遭受损失。3、盗用商户电子商务身份证欺诈的犯罪。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客户和商户不能直接见面,客户只能通过商户的电子商务身份证来判断商户能否履行合同。行为者盗用合法商户的电子身份证,可以伪造合法企业的名义,欺骗受害者的财产,损害合法商户的信用。4、电子商务欺诈的犯罪。电子商务没有见面,远离千万里的人们可以简单地进行商务活动,商务欺诈更难追究,国内外的电子商务人员可能以电子商务交易为招牌,欺骗受害者的财产,不履行或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5、虚假认证的犯罪。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它监督管理交易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交易方有义务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因此认证机构提供的信息对交易方决策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恶意虚假认证的话,交易方可能会受到巨大损失。6、侵犯电子商务秘密的犯罪。电子商务依靠公私钥、信息认证、数字签名等方法保护交易方之间的商业信息,电子商务系统中的这些商业密码信息和商业信息中相当一部分是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行为者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技术和其他方法,盗取他人的私钥,办理信息认证手续,数字签名和商业秘密,给受害者带来严重损害。7、非法截获,复制数据商品犯罪。数据商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服务信息。电子商务系统不仅可以传输交易者之间的信息,还可以传输数据商品。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容易复制计算机数据,数据商品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截取或复制,给权利人造成严重损失。8、电子商务逃税犯罪。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全球各国态度各异,美国克林顿政府认为不应该对全球ec征收关税,但大多数国家只同意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歧视性关税和税收,而不认为互联网应该成为全球免税店。电子商务的重要特点是网络化、信息化和虚拟化,这一特点使电子商务活动能够隐蔽地跨地区跨境进行,通过网络完成交易,直接将货物运送给买方,如果交易是数据商品,货物的运送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无论是跨境交易还是国内网上交易,罪犯都有可能逃避国家关税和税收征收管理。9、侵犯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电子商务是基于计算机信息基础设施建立的,高度自动化,分工合作密切的在机系统,系统的正常运行依赖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犯罪者非法入侵,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子商务秩序混乱
诈骗表现形式暨识别要点: 1、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2、以中奖为名,要求“中奖者”事先支付所谓的“个人所得税”等。 3、声明签订合同主体与盖章内容显示主体不一致。 4、印章内容显示不合法。 5、要求提前支付验资费、保险费等各类名目费用。 6、以不答应就报警、发送《法院诉讼告知函》等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支付钱款。 7、网络刷单,以完成一定任务(继续刷单支付款项)才能返还书单款为由,要求继续支付款项。 8、冒充公安等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身份,以“让提供身份信息给她们录口供,说还要冻结所有银行卡”等话素,一步步诱导以获取银行账户号、密码等资金存储信息。 9、以提供工作岗位为名,要求应聘者缴纳所谓的保证金、服装费、培训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 10、假借合法主体资质,签订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直接虚构主体资格(虚构公司名称等),签订合同。 1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无合同约定的投资/运营实/体项目,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骗取对方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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