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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
离职的时候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劳动者可以拒绝签署。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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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高管在职期间没有竞业限制,竞业限制发生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以弥补员工在竞业禁止期内不能从事相关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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