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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负责安置房下水管漏水问题?

2024-12-04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产生问题区域的公共性或专属性质。如果是公共领域范畴,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负责维护工作;如果是没有物业管理单位的住宅区内,那么全体业主需要共同承担这项维护任务及其相关费用;如果是私人专用区域发生事故,那么相应的维护责任与费用应当由责任业主承担。 针对事故可能给业主财产带来的损害,我们强烈建议采取措施保护现场证据,例如拍摄照片和录像,以便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认证。一旦相关证据得到充分收集,必须立即将受影响的财物从泄漏水源或漏水区域移开,以降低损失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再次,发生此类意外事件后,应当立即与相关责任方展开协商,寻求妥善解决办法。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业主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立案之时可同时申请对渗水或漏水原因的精确检测以及修复所需数额的公正评估。在提起诉讼之前,还可以邀请具备资质的维修公司对损坏状况进行预估,这将成为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标准。 最后,在涉及防水和漏水的争议中,业主可以要求责任方进行维修,也可以选择自己支付维修费用进行自主维修,具体方式取决于业主个人意愿。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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