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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
非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机构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医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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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事故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机构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 (2)医用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3)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使患者多付出医疗费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医疗痛苦。 (5)输血异常反应与感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非医疗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医疗机构未经国家专项检查批准,擅自生产和准备药物,对患者造成损害。(2)医疗产品的质量缺陷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3)由于患者没有钱,医院不接受治疗和抢救,导致急性患者死亡、残疾和其他严重后果。(4)使患者支付更多的医疗费用,并承受可以避免或更大的医疗痛苦。(5)输血异常反应和感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2)医疗活动中因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事故;(3)在现有医疗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4)无过错输血感染;(5)因患者病情或体质特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3)在现有医疗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的不良后果;(4)无过错输血感染;(5)因患者的不良后果;(5)延误诊断诊断和治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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