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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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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房的重建和拆迁补偿的分配: 1,已经继承完成的遗产,当事人应按各自的份额进行分割; 2,继承人太多,不能分割的,可以协商处理,受让产权的一方,折价补偿其他未受让方; 3,继承人各方放弃产权的,可以出售后,按继承份额分配该款项; 4,拆迁补偿分配参照上述重建房处理; 5,拆迁补偿可当然也可以直接选择货币补偿; 6,如果对分配份额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二,房屋遗产继承公证: 1,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房地产证; (3)继承权公证书; (4)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遗产房屋买卖要先继承。办理继承过户需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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