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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考试、...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临时占用草原的,不得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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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建立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应当在种植条件适宜的已垦草原或者在原生植被破坏严重、不适宜采用封育措施恢复植被的土地上进行,并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立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的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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