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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申请工伤时效可以中断。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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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可以中断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效中断:不可抗力;人身自由有限;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申请仲裁和民事诉讼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为你解答像你朋友这种情况是否适用工伤认定时效中断规定这个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申请期是时效概念,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该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申请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但2005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国法秘函(2005)39号《关于对工伤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并结合该复函的精神,应当认为《工伤保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时效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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