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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要求撤回起诉,判决又未宣告,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应制作刑事裁定书,但不应在尾部写明“上诉权”。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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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原告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接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以后,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其撤诉的目的是否正当、合法,是否反映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就准许撤诉;如果法院审查发现撤诉会导致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或者当事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则会作出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撤诉以后即视为自始没有起诉,原告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66、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2)、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3)、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158、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5)1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6)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7)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8)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允许原告撤诉的,应当继续审理反诉;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告申请撤回反诉。 虽然本诉和反诉之间存在牵连,但两者之间存在独立的诉讼,两者之间没有相互依存,本诉和反诉在程序上是相对的。反诉有其独立性。反诉是一种诉讼,是被告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提起这项诉讼请求也要求被告有权提起诉讼,并按照起诉的基本要求向法院提起。反诉提起后,不会因本诉的撤回而被消灭,法院可以继续审理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出庭的,可以撤销诉讼;如果被告反诉,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在原告处理撤诉的情况下,被告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反诉,可以缺席判决。可见,原告撤诉并不影响反诉的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对本诉部分作出裁定,允许原告撤回本诉;反诉部分应当继续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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