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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
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为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和辩护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代表国家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因此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和构成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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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明确了法定的种类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此外学理上还对证据进行了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我们都知道,定罪的依据是来源于在法庭中,经过法庭调查环节所最终采信的证据。那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分类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包括物证、第二书证、第三书证、第四书证、受害者陈述、第五书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第六书证、鉴定意见、第七书证、调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验证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为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和辩护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代表国家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提出指控,因此有责任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和构成什么样的犯罪;辩护人是被告人依法作为无罪或者轻罪辩护人的代理人,因此主要负责证明被告人不构成公诉人指控的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有轻罪量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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