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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主要包括: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货物的名称和类型;2、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4、进出库存程序、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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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的订立 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仓单在仓储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的内容是对仓储合同内容的进一步确认。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储合同生效及成立概念包括:仓储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仓储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等相关约定达成一致,并在仓储合同签字、盖章或摁手印。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保管人与存货人身份信息。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储存场所。 3、储存期限。 4、仓储费。 5、违约责任。 6、争议的解决条款等。 7、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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