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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不能上诉“,但225条规定”不服裁定可以复议“如何解释

2022-09-05
首先,请确认你起诉的一审有没有管辖权?被告是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管辖权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如果你起诉的时候是以“”为案由,那合同履行地也有管辖。如果你自己起诉时管辖就选择错误,那当然没必要上诉,另行起诉即可;如果你确认管辖没有错,那就应该坚持到底。其次,被告是厂家,在工商局有注册登记、有固定的场所,作为一个单位来说,不应该有不能送达的情形出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向法人或者其他主治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的那种不能签收送达回证的情况通常也是有的,但大多发生在被告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被告下落不明的,还可以公告送达。再次,针对你提出的对法院要求赔偿的问题,我简单解答一下。总的来说要求法院赔偿很困难:一是法院在合理的审理期限里,没有超过审限他们可以暂时不出结。针对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是现在案子还没审理完毕,很难认定法院的行为给你造成了近十万元的损失。三是调整的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判决出现错误涉及的,法院的审理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要求国家赔偿还比较困难。最后,我觉得你现在的当务之急不在于追究法院的责任,要求法院的赔偿,而是把你现在这个案子做完,争取完全胜诉,减少你的损失。我对你提出如下建议: 1、面对企业故意停产、逃债的行为,你应该立即向法院申请措施,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2、针对送达不能签收的问题和二审审限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书。 3、如果在承办你的案件中,有法官不公正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领导或者政法委等反映情况。 4、法院是否给你造成损失,是否要求其赔偿的问题,待呆你这个解除合同的纠纷解决之后再来分析如何处理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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