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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
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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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为了使出资证明书的记载明确、规范,保证其效力,本条对出资证明书的记载内容作出了规定。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一是公司名称,这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二是公司登记日期,已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公司注册资本,这是确定公司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四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这项记载应当是确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管是从事什么行业、有多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按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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