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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资产重组的处理是应该按照当事人资产情况来决定的,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一般性税务处理是这样的: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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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他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企业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1。破产偿债。对经营极差、资不抵债严重的企业,依法破产。二、债权转股权。对于负债过多、经营管理不善、无还本付息能力的一般亏损企业或负债过多,但经营正常业资产对应、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金融债务可视为沉淀贷款,通过债权-股权解决。三、债务减免。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各种外部因素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困难,但债权债务人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继续经营。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立即索赔造成更大的债权损失,债权人通常会做出一些让步,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清偿债务。四、托管或授权经营。托管经营是指对经营亏损、陷入困境的国有中小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有选择地委托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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