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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减少,免税或延期纳税为主要目的。 (二)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
1.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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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相关规定:,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也可以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但是,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还应当考虑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商业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如果在重组的过程中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可能会承担重组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再譬如,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在股权交易中无视这些规定,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效。郑百文的重组方案之所以遭人垢病,就是因为在重组协议中有许多似乎不合法律规定的模糊之处。在我国国有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国家对国有资产变动登记批准手续的规定。在非国有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中,不动产的交易也应当办理相关的登记过户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原不动产所有人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不论产权交易还是股权交易,都必须依法到工商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税法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这种税收处理,也称之为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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