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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文字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021-10-27
1、加强销售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方便消费者核实销售人员的身份及其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网络销售人员必须承担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政府应加强对网络销售人员的审计力度,建立类似于非网络销售人员的管理体系,如电子营业执照的设立,要求网络销售人员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实行实名审批制,消费者可随时查询。这极大地有利于网络消费售后服务的完善和赔偿纠纷问题的解决。同时,还可以根据消费者对网络销售者的评价委托相关权威组织进行更加公正、真实的信用等级评价,建立信用体系,促进网络消费健康发展。2、规范格式合同的使用是为了保障交易双方的地位平等,对销售者在信息发布和格式条款的使用方面进行强制规定,切实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建议政府机构提供相关网络消费格式合同示范文本,引导销售人员合理、合法签订合同,对网络消费人员权益、销售人员义务、纠纷解决办法等重要事项做出公平合理的明确规定,重点标识或突出。同时,政府部门应当落实审查监督机制,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及时对不公平条款勒令限期更正。3、拓宽网络消费者权益咨询,救济渠道扩展网络消费者权利的咨询,救济渠道,降低救济成本,能充分调动其维权的积极性,并有效遏制商家的投机行为。在加大行政、司法等传统救济力度的同时,积极寻求新的纠纷解决方案,例如建立权威的全国性在线投诉、交流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交流优势提高消费群体的团结性,鼓励集体维权收集证据,减少空间距离引起的巨大维权成本,充分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4、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防范,积极维护消费者是自己权益的最有效保护者,加强网络消费知识,提高网络陷阱的识别能力。学会理性消费,注意辨别真假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发生纠纷时也要积极应对,收集能够证明因果关系的资料、证明书、文件等,向有关部门投诉。

相关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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