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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集资刻家谱,不属于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
可以。法律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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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归集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具体还要视情况而定。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因公司注册资金、股东权利、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纠纷,纠纷发生之后,存在当事人抽逃出资的现象,而这种行为正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抽逃出资即股东暗中撤回出资,却仍保留股东身份,是资金归集的一种,属于犯罪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十分庞大。据农业部调查,截至2013年底,全国农村集体资产账面总额高达2.4万亿元。这笔资产中既包括土地、森林、水面等资源性资产,也包括以村集体名义建设的物业、厂房等非资源性资产,还有以集体名义投资入股的各种经营性组织等。如此庞大的一笔资产,究竟归谁所有?如字面所示,“集体所有”。但一个界定模糊的“集体”如何行使其所有权呢?于是这里出现了一种现实的尴尬:在全国多数地方,除农地、宅基地、林权之外,其余名义上归集体所有的资产因为都处于尚未量化确权的状态,其实均由“村集体干部”掌控。这种现实的尴尬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农业部专家披露,由于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管理不严而导致贪腐、资产荒废、闲置等问题当下相当严峻。让农民成为村集体的“股东”,使他们名义上的产权实体化,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资产不明晰、所有权被虚置等问题,这无疑是启动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的一大动力。而如果从积极的一面思考,农村集体资产“股改”还有诸多利好。一旦确权完成,农民可以动用股权进行抵押贷款、流转交易,从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尤其重要的是,作为“股东”的农民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持股进城,这对城市化进程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舆论把农村集体资产“股改”称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三次重大突破,良有以也。改革就是利益的再调整,本轮农村“股改”利益牵涉之深广,从一些试点地区人头攒动办理户口以争取成为股东的场面中即可见出。可以想象,一些特殊人员如“外嫁女”、“回迁人员”等的股东资格确认将成为工作中的难点,“股改”后如何运作则是人们关注的最大热点。针对这些热点和难点,首先需要透明、公开、妥善地处理各种利益诉求,其次则应该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行之有效的现代治理结构。一言以蔽之,农民既然成为了股东,那么是否尊重股东权益显然就是判断“股改”成功还是失败的关键。而农民如何利用“股改”机遇,直接或间接参与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推动村集体及个人资产增值,则是一个需要长期面对的课题。
1、资金归集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具体还要视情况而定。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因公司注册资金、股东权利、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纠纷,纠纷发生之后,存在当事人抽逃出资的现象,而这种行为正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抽逃出资即股东暗中撤回出资,却仍保留股东身份,是资金归集的一种,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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