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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起诉应基于破产管理人不当清算给破产企业带来损失,直接损害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这是一种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在判决生效后...
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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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按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以裁定方式决定是否受理该破产申请;②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同时进行破产保全处分,破产保全应以破产申请为前提,必须在破产宣告前进行;③文中必须记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破产宣告裁定书 债务人:塑料制品厂 营业地点: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厂厂长 对上述债务人的年(破)字第号破产申请案件,法院作出以下裁定: 债务人为破产人。 理由:自债权人轻工一厂提起破产申请以来,经本院查明债务人全部资产收人仅 元,而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已有元,已不能清偿,现债务人负债总额已增至元。本院受理本案后,经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市集团总公司申请整顿,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已于年月日达成和解协议。但在整顿期间,债务人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重新申请终结整顿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院确认债权人会议申请理由充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和23条的规定,作出如上裁定。 同时,对本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条、第9条和第14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成立破产清算组,该机构负责人。 二、重新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日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三、破产宣告后首次债权会议日期定为年月日;地点为本庭。 四、债权调查日期定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市人民法院庭(章) 审判员: 年月日时
申请人徐,男,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刘,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被申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法定代表人朱。申请人徐以被申请人上海工伤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惠实建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应返还申请人人民币4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等。判决生效后,因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申请人申请执行。2015年3月9日,执行程序终结。案件申请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线索,称被申请人名下尚有十套商铺,目前出租中。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应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条件。现相关执行案件系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但此后申请人又发现了新的财产线索,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不符合起诉条件。破产清算程序有其负面影响,其程序复杂、拖延时间长、耗资大,对债权人而言并非经济的还债方法,债权人应谨慎适用该程序。若为最大化己方利益,在有其他方法可供采取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宜以破产清算为执行手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七条 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建立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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