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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是指房屋由单位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职工居住,根据房改政策把原来的使用权变为产权的房屋。其与一般商品房一样,都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离婚时...
转让收益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要对这笔收益进行分割,应在明确投资所负债务的总额后,扣除夫妻共同负债,所余部分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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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由我单位集资修建的经济适用房,当时也是按照我在单位的工龄、职称等条件打分分房的,是我们共同出资,(另对方在婚前有一房改房),请问我单位的这套经济适用房归我的几率有多少,如果归我,我该给对方多少钱(是按照当时的购买价还是当时的市场价或是现在的市场价来计算)这套经济适用房还未办理房产证.泰安律师回答:是夫妻共同财产,归你的,你得按市场价值支付其应得份额相应的折价款追问:这套经适房是我单位以为职工福利的形式修建的,当时购买时出的价少于当时的市场价,请问是按照现在的市场价计算还是按当时购买时的市场价,不是说经济适用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吗泰安律师回答:满五的,可以上市交易ttttt
我国法理学界普遍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可以推定“共同共有关系不终止,分割共同财产不可行;婚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经离婚诉讼,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可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特殊情况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导致家庭矛盾不可调和。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两种情形,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例外,有效解决了前述问题。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离婚时分割财产遵循的原则现行《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草案拟增加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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