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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手段 是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采用行政命令、指示、规定及规章制度等方式,按照行政系统、行政层次和行政区划来实施政策的方法。 特点是: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无偿性、时效性。 2.经济手段 是指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利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政策顺利实施的方法。 特点是:间接性、有偿性、关联性。 3.法律手段 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令、法规、司法、仲裁工作,特别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方式来调整政策执行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方法。 特点: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规范性。 4.思想教育手段 通过制造舆论、说服教育、协商对话、批评表扬等引导人们贯彻政策的方法。
如果符合上面的条例,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将不能安排生育了。也就是说没有生二胎的资格了。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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