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我们在生活中如果刑事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刑事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什么?下面法律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
(1)如果合同约定履行期限的,应从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2)如果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或约定不明的,可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的期间指的是期限,广义的期间包括期限和期日。 期限,是指人民法院或诉讼参与人单独完成或进行某种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间。比如,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期限是7天,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汇合在一起进行一定诉讼活动的日期,如案件的开庭期日、案件的宣判期日等。 期间的计算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1.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 2.期限开始日,从有关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接收了有关法律文书或诉讼文书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例如,当事人于2001年5月21日接到一审判决书,上诉期为15日,其具体上诉期为2001年5月22日至2001年6月5日,即2001年5月21日接受送达的这一天不计算在上诉期限内,而从次日2001年5月22日开始计算。 3.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定的公众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及星期六、日等。不包括非公众的节假日,如妇女节、教师节和学校的寒暑假等。应当注意,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开始日以及期间中的一些日期是节假日的,应当计算在期间内而不应从期间一中扣除。 4.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文书是在原定的期间内还是超过了原定的期间届满甘,均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上的日期为准。应当注意,法律规定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的期间,只是指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而不包括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旅行的在途期间。
(一)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开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但如何界定权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呢?司法实务中多采用被学说概括的如下几种确认之法:1、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2、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诉讼时效的具体起算时间包括: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债权请求权,从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从债的关系成立时起算,如果成立后承诺有履行期限的按有履行期限的请求权对待; (3、)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起算; (4)、原物返还请求权从租赁关系终止时起算,恢复原状请求权以物被损害时起算; (5)、以不作为义务为标的的债权,从义务人违反义务时起算; (6)、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伤情,后经检验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579人已浏览
3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