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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借条纠纷中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那么借条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有两种情况,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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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一、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但是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消失”,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这里所谓的“保证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指的是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因为“没有外界因素的打扰,自己活得清净”,所以也不会中止、中断、延长;但是如果哪一天这种清净的生活被债权人打扰了,保证期间的“后半部分”就马上“消失”(注意这里不是中断、中止、延长),由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接替。二者的关系总结一句就是:你来我走,别人代替;你走(不在)我在,活得清净。保证期间,可以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归纳如下:约定约定按约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次日计算)法定未约定6个月约定不明2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乏稜催谷诎咐挫栓旦兢。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注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确定,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确定,二者时间是不一致的——这里实际上是立法的逻辑矛盾之处,有待完善。)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就是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一般保证2年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连带保证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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