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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办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政府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常识和法律知识宣传...
对单位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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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教育、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行业或者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指导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确定或者调整。
进入本市批发市场和超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附具相应的产地证明、检疫证明、检验报告等食用农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贮存、运输、销售按照规定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的,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食品种类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施以及具有连续测量和记录温度功能的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不得无故关停;有关设备设施或者装置发生故障后,应当对受到影响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食品未因故障发生品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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