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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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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一、产生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认定程序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必须由撤销权人启动;而无效合同可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主动确认无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四、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五、期限限制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第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它始终无法转变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第四、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第四、期限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此时合同有效;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在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是有效的,需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予以撤销才自始不发生效力,逾期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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