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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单位

2021-10-23
根据《劳务派遣临时规定》第三条,雇主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工人。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雇主决定使用被派遣工人的辅助工作岗位,经员工代表大会和全体员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员工代表平等协商决定,在雇主内公示。第四条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人数,用人数不得超过其用人总量的10%。前款所说的雇佣总量是指雇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第25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等被派遣工人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辅助、替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人比例的限制。第26条使用者将本部门的劳动者派遣到海外工作或派遣到家庭,自然人提供劳动者不属于本规定所的劳务派遣。

相关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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