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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构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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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隐瞒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怀疑以下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隐瞒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2)承担虚构债务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3)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0万元以上的;(4)债权人或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应清算的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未能及时清算,影响其他人的严重损害)。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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