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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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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 (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共有四笔补偿: A、准为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同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地农民。 B、偿费,补偿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安置补偿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个人。安置补偿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C、偿费;由征用单位直接支付给种植人或者是产权人。D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在现实生活种,产生纠纷的分配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对于他人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用的纠纷要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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