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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下列...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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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发展集体经济和公益建设等。为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使用部分统一为10000元/亩,其余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作为村集体支出部分划入市征地调节资金账户统一用于抵交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大病医疗保险、生活补助等费用。安置补助费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账户。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村务公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二)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的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其他补偿费用。用于被征地村征地误工费、村民代表大会会务费等支出。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被征收共有四笔补偿: A、准为征用前3年内的平均收成的6-10倍;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未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同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时应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收地农民。 B、偿费,补偿土地征用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安置补偿费应当发放给未被统一安置的被安置人员个人。安置补偿费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C、偿费;由征用单位直接支付给种植人或者是产权人。D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在现实生活种,产生纠纷的分配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对于他人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用的纠纷要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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